刑法学张明楷第六版(请高手释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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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近学习张明楷教授的《刑法学》第六版。第599页片面的共同正犯,其中有一个问题疑惑很大,张教授认为甲乙均不负杀人既遂的责任。是不是有些不妥?

  因百思不得其解,现请教各位法律界的大咖,是不是真的有问题,还是我的认识错误,欢迎指教。

  片面的共同正犯

  一,片面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现象,也应当予以肯定。

  例如,A得知B将要强奸C女,便提前给C投放了安眠药,并暗中观察B的奸淫行为,但B并不知情。在B离开现场地后,A又奸淫了丙。A不仅是普通强奸的正犯,而且是轮奸的片面的共同正犯,不仅要对自己强奸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,而且要对的强奸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,但B并不成立共同正犯(轮奸),仅承担普通强奸既遂的责任。。

  二,如果知情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,则不能认定为片面的共同正犯。

  例如,乙正在举枪射击丙,甲为了确保丙的死亡,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,站在乙身后与乙同时开枪射击。丙中弹身亡,但不能查明丙被谁击中。一方面,不能查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;另一方面,由于乙并不知情,不能肯定甲的行为强化了乙的杀人心理,因而不能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。

  所以,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(只是同时犯),不应对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,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。乙同样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。

  存在以下疑问:

  甲乙均负杀人未遂的责任是不是不太合适??

  乙负杀人未遂的责任可以理解,毕竟对乙来说没有共同杀人的故意,和甲只是同时犯,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,乙负杀人未遂的责任是妥当的。

  我的疑惑是既然承认片面的共犯,甲以杀人的故意,与乙共同实施杀人行为,对甲来说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,人被杀死了,即使查不清是谁的行为杀死了丙,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,甲应该负杀人既遂的责任。而张教授认为甲负杀人未遂的责任,是不是有些说不过去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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